修建工地找人幹活難,工作強度大、環境艱苦,人員交流辦理、上下班周轉瑣事多,於是有些能力強的熱心工友就會被引薦為「小工頭」。「小工頭」除自己幹活是一把能手外,通常還會幫助聯系工友幹活、幫助分發薪酬。砌磚水泥膩子等不同工種,根本都有各自的「小工頭」。
但如果工人在工地幹活時傷亡,誰來承當補償職責呢?
根本案情某修建公司承攬了某社區施工工程,將部分工程勞務分包給老張,老張又將砌磚勞務分包給老何,老何雇傭老姜砌磚。後又經老姜介紹,雇傭劉某從事砌磚勞務。
一天,劉某在工地從事砌磚勞務時,不慎墜落受傷。劉某親屬找到老何,讓承當補償職責。老何一時暫無力付出,費用就先由老張幫助墊支。
老張墊支款後,以為老姜與老何是合夥聯系,申述要求他倆歸還墊支款。
這時,老姜急了。他以為自己本就是在工地上幹活的一名員工,同樣受雇於老何,他跟劉某頂多算工友,怎樣還要承當補償職責。
那究竟該由誰承當職責,老張申述到法院。
法院審理如何確定誰才是真正的雇主呢?
法院審理以為,依據當事人陳說、老何支取砌磚勞務費的事實,應確定老何是才是劉某的雇主。
關於老姜與劉某的聯系該如何定性呢?
依據老張提交的支款單等證據及老何、老姜的陳說,雖然系老姜找到劉某供給勞務,老何將一切工人薪酬發放給老姜,老姜再向包括劉某在內的其他工人發放薪酬。
但實踐中,對於需要數人一起完成的勞務活動,常常由其中一人作為召集人與承受勞務方交流聯絡,召集人雖承當部分辦理實務,但若與其他供給勞務者一起勞動、酬勞平等,並未因別人的勞務活動額外獲益。
依據風險收益相一致理論,不應當將召集人確定為承受勞務方。因此,老姜作為帶班人員,其與劉某並非形成雇傭聯系,老姜無需承當雇主職責。
那麽劉某的損失就應該全由老何承當嗎?
老何作為劉某的雇主,是雇員的直接分配人,對雇員有控製權,負有全面保障雇員人身安全的高度留意職責,施工現場無安全防護網,未能供給安全的出產環境,對劉某受傷具有差錯,應負首要職責。
修建公司作為總承攬方,對工地辦理存在安全監督職責,並且違法將工程分包給沒有施薪酬質的個人,最終導致層層分包,存在分包差錯及辦理失職,應承當相應職責。
老張作為層層分包人,存在選任過失,亦負有直接職責,但其職責相對於雇主和總承攬人較小。
歸納本案客觀實際,法院確定劉某的損害老何承當50%職責,修建公司承當30%職責,老張承當20%職責。
法官說法立案庭副庭長 彭洪薈建造工程中,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許違法分包工程。總承攬單位將建造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,或許分包單位將其承攬的建造工程再分包的均屬於違法分包。
本案中,修建公司作為總承攬人將部分工程勞務分包給沒有施薪酬質的老張,老張又將砌磚勞務分包給不具備承攬資質的老何。老何作為劉某的雇主,應承當首要職責;修建公司、老張也存在相應差錯,應承當連帶補償職責。
老張承當了悉數補償職責後有權向其他連帶職責人追償,老張要求老何承當付出墊支款職責,是合理合法的。同時老張未要求修建公司承當付出職責,系對其權力的自行處置,並未違背相應法律規定。